第229章 乾隆:议罪银演化
金禾顿了顿,特意把这段制度解释了一下。
“这段话的意思说白了就是:原本犯下死罪、彻底没退路的那群人,雍正专门给有实力、有钱有地的人,新增了一条‘以田抵罪’的活路。
之前就说过他对地主阶级不错嘛,现在看来这话一点没错,只要你有钱有地,能拿出足够的好处,就算犯了死罪,雍正都是能饶你一命的。”
大致听明白了雍正朝所谓的改革,全是些敛钱、护着权贵的法子。
诸葛亮望着空中的光幕,忍不住重重叹息了一声,眉宇间满是痛心与失望。
“如此只为敛钱、罔顾百姓的王朝,就算没有闭关锁国,最终也会越来越腐朽,越来越落后的。”
张居正捻着胡须,沉默半晌,忽然想到了一件极好笑的事情,嘴角勾起一抹浓浓的嘲讽。
腐儒向来喜欢好古薄今,贬低当朝吹捧古代,再也不敢说话了吧。
讲完雍正对地主阶级干的那些好事,金禾喝了口水,回到了一个之前聊过的话题:
“带清说白了就是头疼医头、脚疼医脚,当下有什么问题就只解决什么问题,从来不会考虑这种制度在未来会引发什么恶劣影响,方方面面都展示出了他们的浅薄和愚蠢。”
笑着说完这句话,金禾又接着讲议罪银是如何一步步从雍正的捐赎例,演变成乾隆的私库敛钱工具的:
“乾隆为什么偏偏到晚年才开始大张旗鼓搞议罪银?一方面确实是他晚年贪图享乐,需要大量银子满足私欲,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任何制度的建立,都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。
雍正搞的这个制度核心是赎刑货币化,还专门搞了一个赎罪处来管,乾隆刚上位的时候,根基未稳。
不可能马上大动干戈改弦更张,只能先继续细化雍正留下的赎罪旧例,慢慢摸索。”
“乾隆五年十一月,朝廷增定老幼实犯死罪减流收赎之例,又专门定了过失伤人收赎银数例,把赎刑的细节定得更细;
乾隆九年三月,又专门规定,命案中获准赎罪的人,必须加倍缴纳赎银,其中一部分还要作为死者的埋葬费。
同时还规定各省的赎罪银,可以根据当地情况改收稻谷,存入官仓备荒。
这一点倒是比他爹雍正有点脑子,可能也是那时候国库充足了,不用急着刮银子了。”
“同年四月又专门规定:妻子过失杀死丈夫、妾室过失杀死主家、或过失杀死正妻的,杖刑必须实际执行,不能纳赎免罪,流刑、徒刑等刑罚则可以缴纳赎银免罪。
乾隆十七年十一月,朝廷正式制定了笞刑、杖刑的具体捐赎标准,把最基础的刑罚赎银数额定死,同时还对笞杖刑的赎罪案件做了诸多限制。
乾隆二十三年三月,乾隆下令彻底停止斩刑、绞刑的捐赎条例,也就是死罪不再允许直接捐银免罪,必须等朝廷大赦天下,将死罪减为轻罪后,才有可能收赎免罪。”
说到这里,金禾特意点出这一规定的核心。
“其实这一步的核心,就是要把生杀予夺的权力彻底收归到皇帝自己头上,不让地方官员拥有任何免除死罪的权利,进一步加强皇权。”
“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,朝廷又严格规定了审判官员不得多收赎银的条例,防止地方官借机敛财。
同时规定,若犯人情节轻微、属于非故意犯罪,可由刑部上奏请旨,由皇帝亲自下旨特批赎免。
到这一步,已经开始无限靠近议罪银了。
举个例子,这一年闰七月,刑部就专门奏报了一件事。
已被革职的四川叙永同知王铭环,在管理关卡时查获30匹漏税布匹,不上报充公反而私自侵占,按律判杖七十、徒刑一年半,原本是不准纳赎的。
结果他的儿子主动申请捐银1600两代父赎罪,刑部审议后认为,他的罪行和主动受贿不同,情节相对轻微,且王铭环曾是朝廷官员,是否准赎不敢擅断,特意请皇上定夺,最终皇帝下旨批准了他的赎罪请求。”
“乾隆三十八年四月,又出了一件事:前署理杞县官员蔡淮英,因承办兵差时摊派勒索、欺压百姓被革职,还被从重判为绞监候,秋后问斩。
结果他的母亲以年老无依为由,申请捐银1万两代子赎罪,刑部上奏请旨后,皇帝也破例批准了。”
“大家看出来了吧?官员犯罪之后,家属可以捐高额的银两代其赎罪,数额远远高于法定的赎银,而且获批的概率极高。
乾隆这个时候应该已经深深体会到了这种特批赎罪的赚钱乐趣了,可是以前雍正制定了固定标准,赚的钱是死的。
而他搞特批,想让你交多少就交多少,加倍赚的钱更多,来钱更快。”
“当然,这种事情跟普通老百姓自然是半点关系都没有的,毕竟这种特批赎罪,起步都是上千两白银,普通老百姓一辈子都挣不到。
所以从这个时候开始,赎刑就实质上成为了官绅富户的专属权利,普通百姓连参与的资格都没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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