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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5章 古代:花钱赎罪


金禾看到这条评论,不由得哈哈大笑:

“没错!这些年那批恨国的人就是这样,咱们哪个行业若是落后了,哪怕是世界第二、第三,他们都觉得是耻辱,都能揪着不放嘲讽国家。

这背后的潜意识,实在值得好好研究。”

虽不知金禾在与何人交谈,诸葛亮却不由得笑出声来。

“汉人若是在各个领域,文化、科技皆非第一,这些恨国之人,便觉得汉人不配骄傲。

这便是数千年来,华夏一直立于世界之巅,留下的刻痕啊。”

其他时空的士子们更是不解:华夏本就是天下第一,怎会有自卑之人?纵使科技暂时落后,奋起直追便是,这般现实的落差,他们终究是无法体会。

闲扯了一阵八卦,金禾买了一瓶果汁,拧开喝了一口,随即话锋一转:

“这几天我又专研了一番雍正的政策,又发现了他一个大笑话,现在就分享给家人们。”

此言一出,带清时空的胤禛瞬间怒目圆睁,猛地将手中的茶杯摔在地上,瓷片四溅。

远处伺候的宫人吓得瞬间跪倒在地,大气不敢出。

这个女人,简直是没完没了!他究竟做了什么,竟让这个女人如此恨之入骨?

直播间的乐子人们也笑得前仰后合,刷屏发问:

“雍正才当了十几年皇帝,黑点怎么这么多?”

“主要是吹他的人太多了,主播这就是逆反心理拉满了。”

“我以前对雍正也就平平无奇,最近看到那群人死命吹他,也想学主播踩上一脚,实在是受不了带清的吹法。”

金禾对此深表赞同,点头道:

“我就是逆反心理太强,看不得有人把雍正这样一个烂人,吹成爱民如子的千古一帝。”

“为了扒他的底,我都愿意沉下心来研究史书,可那些吹他的人,却连史书里记载的他制定的政策,都不愿好好看上一眼。”

“接下来,咱们就说说这花钱赎罪的事儿。严格来说,古代花钱赎罪,这事古已有之。”

“按照目前能见到的文献记载,西周《尚书·吕刑》中就有记载:‘墨辟疑赦,其罚百锾;劓辟疑赦,其罚惟倍;剕辟疑赦,其罚倍差;宫辟疑赦,其罚六百锾;大辟疑赦,其罚千锾。’”

“但这条律法,并不算纯粹的赎罪,主要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,赦免罪犯的肉体刑罚,改判缴纳罚金。”

“秦朝目前出土的竹简记载,花钱赎罪的制度已然存在,名为赀赎。《睡虎地秦简》中记载有赎黥、赎耐、赎迁、赎死,只是这一制度仅限有爵者和官员适用,无爵的平民,严禁赎罪。”

“至于苦力赎罪,《睡虎地秦简》也有记载:有罪以赀赎及有责于公,弗能入偿,令日居之,日居八钱,公食者,日居六钱。

没钱缴纳赎金的,便以劳役抵偿,这也是目前已知役赎最早的成文法。”

“到了汉朝,汉惠帝定下规定:买爵三十级,以免死罪。当时一级爵位值钱二千,三十级便是六十万钱。”

“至于汉武帝时期,大家也知道不少没钱缴纳赎金的笑话,这一现象在汉朝也算是普遍。”

“而且汉承秦制,苦力赎罪的制度也一直沿用,只是这两种方式,都不算普遍情况,主流依旧是花钱赎罪。”

“不过汉朝有个特点,喜欢给百姓赐爵,普通的爵位,也能用来抵罪。役赎这一制度,秦汉两朝都是存在的。”

“到了唐朝之后,赎罪的核心方式变成了‘以铜赎罪’。

唐代赎刑的主流,是缴纳铜或铜钱。法律明确规定,从笞刑到死刑,皆有对应的‘赎铜’数额,这也成为了国家财政的来源之一。”

“适用对象也有严格限制,赎刑本质上是一种特权,仅适用于官员、贵族,以及老幼废疾等特殊群体,平民通常不享有这种法定的赎罪权。”

“《唐律疏议·名例》中规定:‘诸应议、请、减及九品以上官,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、父母、妻、子孙,犯流罪以下,听赎。’笞十赎铜一斤,杖百赎铜十斤,徒一年赎铜二十斤,流千里赎铜八十斤,死刑赎铜一百二十斤,五流之罪,不准赎罪。”

“到了宋朝,《宋刑统》沿袭唐制,笞十赎铜一斤,杖百赎铜十斤,徒一年赎铜二十斤,依旧是官员优先,平民仅限轻罪适用。”

“因折杖法的普及,轻罪大多折为杖刑,赎铜便成了官贵的专属。平民犯了轻罪,大多只能挨板子,役赎的制度,已然少见。”

“元朝则以钞赎为主,役赎制度被简化,赎钞仅适用于轻刑和官贵,平民犯了重罪,必须服劳役。”

将这几个王朝的制度介绍完毕,金禾稍作停顿,继续讲道:

“古代本就是权贵社会,这般制度,倒也不足为奇。可到了明朝,平民百姓,也能通过交钱赎罪了。”

“这听起来或许不够先进,毕竟这看似是富人的游戏,所以明朝制定了两条通道,另一条便是做苦力赎罪,也就是役赎。”

“明朝法律规定,凡是文武官员因公事犯了笞刑之罪的,官员按品级收取赎罪钱,吏员则按季度集中判决,各自恢复职务和差役,不记录过错。”

“也就是说,文官武将因公犯笞罪,无需挨板子,按品级缴纳赎钱即可,事后恢复职役,不留过失。”

“而吏员,也就是衙门的办事员、胥吏之流,因公犯笞罪,不得纳赎,需按季度集中受杖刑,受刑后同样恢复差役,不留过失。”

“若犯了杖刑以上的罪名,便要记录所犯罪名,每年分类送至吏部、兵部,待九年任满考核时,综合犯罪次数,决定降职或是升职。”

“吏典则需接受选拔考核后,降职叙用。至于官员因私犯罪,文官和吏员犯笞刑四十以下的,记录过失后仍保留职务,无需赎罪;犯笞刑五十的,便要调任他职。”

“军官犯杖刑以上之罪,一律按律判决发落。文官及吏员犯了应受杖刑之罪的,一律罢除官职,永不叙用。”

“这规定,已是极其严厉。然而从洪武中期开始,朝廷已三次下令,允许罪犯用财物赎罪,减轻罪犯死罪以下的刑罚。”

“洪武三十年,皇帝令六部、都察院商议确定赎罪条例,凡是朝廷内外的官吏,犯笞刑、杖刑的,记录过错;犯徒刑、流放、迁徙的,用俸禄赎罪;三次犯罪的,按法律论处。”

“这是朱元璋时期便定下的规定,实际上来看,已是颇为人性化。当然,贪污这一罪名,处罚依旧极重。”

讲到明朝的贪污之事,金禾突然想起一个八卦,马上笑着分享:

“关于明朝的贪污,朱元璋身上有个巨大的谣言,说他制定了剥皮实草的刑罚。实则《大明律》中,并无这一法律,基本也从未执行过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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