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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1章 带清:夺佃增租


“不过这个政策目前在实录里面看不到花费了多少,因为用的各种地方专项资金,记录里面强调的是原价赎回,但一个是朝廷,一个是百姓。”

“这跟抢回来也没什么区别,可以幻视一下川普,跑马圈地是停止了,但是强买强卖开始了。”

“不过规模搞得最大的不是康熙,是雍正和乾隆。”

这个八卦一讲出来,众人都是哈哈哈:

“以前清粉都说跑马圈地早就停止了,原来后来搞的是强买强卖。”

“带清总是能发明新的剥削手段,还是不要脸活得好。”

“关键是干了这么多事情之后,还要纷纷吹他们是圣君,也是狗粮发得多。”

金禾也是跟着众人哈哈哈。

“本来咱们汉人王朝不要脸的事情也非常多,关键是我们骂得也很直接。

最多吹一下他们的文治武功,实在是不会吹他们爱民如子,可是带清吹的角度太清奇了,什么仁君,什么对抗地主阶级,什么政治机器。”

“以至于让我总忍不住扒一扒历史资料,告诉大家他们干了哪些事情。”

“根据咱们学者这些年的研究,雍正时期累计回赎约2百万亩地左右,占直隶旗地典卖总数的六成左右。”

“多为水浇地、良田等优质地块,花的钱累计起来大概有一千多万两左右,这还是在剥削压榨之后的大概数据。”

“事实上,这是带清用最低的财政成本,帮旗人收回土地、填补旗人生计窟窿,而汉人在这个过程当中损失严重。”

“因为一块肥沃的田地是需要花钱和精力经营的。”

“当时乾隆时候有一条政策是这么说的:至民有在旗地内造房立坟者,如已退地,其从前盖造房屋、院落并坟墓所占地基,只令丈明亩数,照例交租,不许勒令迁移。如有额外苛索及逼勒迁移者,照例治罪。”

“这条政策看起来是在缓和矛盾,但是就像大家平日里面刷八卦的,为什么有一些离谱的政策出来,是因为事情很普遍,才需要禁止啊。”

“所以现实情况是,在雍正这个赎回土地的过程之中,以及直隶顺天府、保定府档案中,多有汉民坟房被强迁、器物被焚毁的呈状。”

“甚至有差役持械逼迁,焚烧房屋、刨挖祖坟的个案记录,在京师周边旗地回赎中,白契汉民的坟房几乎全被强迁。”

“红契汉民也仅有少数能保住,且需缴纳高额‘占地租’。”

“以古代的效率水准,再加上天然特权优势,在界限不清楚的地方重新画一块地重新圈起来,这也是那个时候一定会出现的乱象,变相圈地嘛。”

“当时京畿核心区,顺治时期耕地总量大概4800万亩左右,清初圈地了大概1600万亩约占总量33%。”

“加上含内务府皇庄其实大概有2000万亩,康熙八年停止圈地并退还了145万亩,应该有人这么夸过他。但大家看一看总数就觉得这点土地不算什么。”

这个数据一摆出来,其他时空的人都明白这个圈地运动有多庞大了。

这可是几千万亩的土地呀,如果整个王朝就一群特权这么享受,那好歹还有其他土地。

但关键是八旗之外还有无数的汉人士大夫,百姓土地占有量那就不可想象了。

诸葛亮想到荆州这块肥沃的土地,这些年还算是百姓过得安稳,然而加起来的土地应该也没有四千八百万亩。

金禾说完雍正时期的数据又聊到了乾隆。

“康熙的时候还带装装样子,说什么原价赎回,乾隆是演都不演了。”

“历史资料原文就是年限越久价格越低,记载原文是这么说的:九年,定民典旗地减价取赎之令。凡民典旗地,不论契载年限,总以十年为率。

在十年之内者,照原价;十年以外者,减原价十分之一。

二;十年以外,减十之二、三;十年以外,减十之三、四。十年以外,减十之四、五;十年以外者,半价取赎。

至十一年,复定取赎旗地,自十年以外,每年递减,至五十年以外,仍以半价取赎。又令八旗官兵承买公产地者,亦照官赎减价。”

“目前只能估计一个粗略数据,乾隆大概赎回了两百多万亩地,但估计花的钱也就两百多万两。”

“因为乾隆更不要脸,直接系统性的抢走回来,导致了大量流民产生,所以清朝产生了自己又一个独家特色,夺佃增租现象极其普遍,就是因为这种反反复复的旗地赎回。”

聊到这,金禾还介绍了一下。

“永佃权不是一个法律制度,但是从宋元明时期形成了一个民间默契。”

“就是土地可以转手卖很多人,但是在这里耕种的百姓官府是不支持驱逐的,大部分都是这样。”

“《宋刑统》:初定田客非时不得起移,须主人给凭由。

天圣五年仁宗诏:客户起移,更不取主人凭由,须收田毕日商量,主人非理拦占,许经县论详,确立佃户迁徙自由与抗无理夺佃的诉讼权。

《庆元条法事类》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判例:严禁地主无故夺佃、增租,佃户出资改良土地,如垦荒,可获长期耕作权。

‘一田二主’田皮田骨雏形在司法中被默认。”

“《元典章·户部·田宅》:承认佃种官田、私田,若佃户长期耕种、纳租无欠,地主不得无故改佃。”

“允许‘田皮’单独典卖、继承,明确田骨易主,田皮耕作权仍归原佃,江南地区‘一田二主’纠纷,官府多按契约约定和民间习惯判决,保护佃户耕作权。”

“大明律保护租佃契约履行,地主无故夺佃、增租,佃户可告官理断,官府依律处罚。

明后期后,民有私约如律令成为司法原则,红契与白契均被认可,佃户凭契约可主张长期耕作权、永佃权。

江南、福建等地,佃户出资围垦沙田、改良盐碱地后,官府判例确认其永久耕作权,地主仅保留收租权。”

“宋元明无专门永佃权成文法,但通过法律与司法实践保护佃权,民间永佃制自发发展。”

“清朝理论上是延续了明朝的制度,然而实际执行上,大家也看到了,就是这么个可笑的结果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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